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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4.02.14 | admin | 65次围观

    【摘要】:近年来,在“互联网+体育赛事”日益兴起的热潮下,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带来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网络盗播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一现象的泛滥化,引起理论界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立法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漏洞。诸如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属性、法律适用,以及独创性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而理论界对此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属性到底是否属于作品?还是根本就不属于作品的范畴?如果属于作品,那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到底是属于类电作品还是汇编作品?其次,应当适用何种法律保护途径保护赛事直播节目?比如对互联网直播行为到底是适用著作权、邻接权,还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存在较大争议。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上述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加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网络运营环境。对此,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以希望为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一部分主要梳理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保护现状,通过整理相关案件,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对其法律属性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对于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及如何规范互联网环境下的实时转播行为尚未达成统一认识,甚至一些法院径直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保护。

    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最终将不利于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发展。第二部分主要探析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性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性质争议关键在于独创性标准及认定因素。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渊源、立法模式、司法实践等,提出我国应当坚持独创性有无标准。紧接着对独创性的认定因素进行分析,得出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性质应当采取个案分析。最后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固定性进行简要评析。第三部分主要围绕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适用困境。主要从著作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方面讨论对网络实时转播的规制困境。虽然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存在诸多弊端,并不是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最优选择。对于体育赛事主体而言,如何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寻求保护才是关键,因而有必要修改《著作权法》完善相关权利体系。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完善建议。针对当前《著作权法》对网络实时转播规制的不足,提出三点完善建议。第一点,完善视听作品的相关权利衔接,使作品广播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第二点,录像制作者权中增加广播获酬权。第三点,拓展广播组织者权的权利范围,使之延伸至互联网领域。通过以上三点修改建议,可以更好帮助体育赛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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